各农场,局直有关单位,管理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管理局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管理局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关于印发〈管理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九垦发〔2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农场、局直有关单位和管理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管理局领导下,由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称“管理局安委会”)负责组织,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和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开展宣传教育、推进重点工作和有效防范事故等方面,同时设立否决项。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其中,对农场范围内事故的扣分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对管理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行业领域事故的扣分按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5分以上95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75分以上85分以下为达标;
得分75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八条 按照属地(行业)管理原则,加强一般亡人及以上事故控制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每年6月底前向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12月底前报送年度自评报告。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管理局安委会审定同意后,在全局进行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管理局党委组织部、管理局综治办、管理局文明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管理局安委会书面报告,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对发生一般亡人及以上事故的单位(部门),两年内不得纳入管理局安全生产优秀单位评选。被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单位(部门),由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将考核情况报告管理局党委及管理局有关部门,对其党政负责人一年内不提拔重用,不授予任何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定优秀、良好等级评定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每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管理局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农场、局直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逐级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2016年度农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2.2016年度局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3.2016年度管理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印发 |
共印7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