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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办文〔2016〕21号 关于印发《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5日 15:30:40 浏览次数:1291

各农场党委,管理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黑垦办文〔2016〕30号)精神,管理局党委、管理局制定了《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局实际,现将各级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级党委、行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3.加大环境保护纪律责任追究力度,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管理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执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2.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辖区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3.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及其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作为对

 

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4.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优化能源结构。组织实施本地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5.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推广清洁能源的生

产和使用,合理规划并建设清洁能源推广所需要的配套设施。

 

6.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7.统筹城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8.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9.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个人,严格行政问责。

 

10.加强对农作物秸杆有效控制,划定限烧区、禁烧区,建设和引进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项目,制定秸杆禁烧管理、处罚措施。

 

11.建立、落实本级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向社会、新闻媒体通报情况。

 

(三)农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2.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

 

3.组织各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4.提高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5.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门工作职责。

 

1.切实加强对各级党委、行政部门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的考核,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2.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3.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总局党委、总局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对相关部门和农场、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2.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编制本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4.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下级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5.负责管理局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建大气、水、土壤、噪声和辐射监测网络,按照国家规范,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7.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管理局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8.配合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9.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0.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11.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发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12.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管理局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同级相关部门、农场、相关企业,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管理局实施奖惩。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作职责。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约能源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3.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予备案。

 

4.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5.负责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调整能源结构,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  

 

1.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2.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指导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3.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管理局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参与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燃煤质量管理,严格控制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推进工业锅炉升级改造,指导企业炉型选择与煤质匹配,协调煤炭企业和供热企业对接。

 

(四)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指导和监督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五)科技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2.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六)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以及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3.依法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淘汰,严格机动车登记注册及转入,加强对不合格车辆的上路查处,强制报废管理。建立与环境保护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机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5.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2.参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事件中的行政责任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九)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十)财务部门工作职责。

 

1.依照国家、省规定和总局、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落实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经费,加强环境保护投入,支持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2.配合研究和实施生态补偿等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3.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牵头探索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营管理市场化。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1.健全垦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规划及专项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

 

2.在编制或者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对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3.配合上级部门组建垦区地下水监测站网,开展地下水监测,编制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发布相关信息。

 

(十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职责。  

 

1.编制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及管理局局直、场直地区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监督规划依法实施。加强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2.组织推动建筑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加快完善热网和热原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

 

3. 指导农场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工作。

 

4. 指导各农场供水厂建设,加强供水水质管理。

 

5.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市政工程等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督促参建主体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6.加强管理局局直、农场市政道路建设。

 

7.指导农场绿化建设、垃圾清扫清运工作,加强标准化工地建设。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  

 

1.推进绿色交通建设。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发展和推广公共交通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提高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比例。

 

2.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过程中,强化节能设计与绿色施工管理,积极引入和推行应用先进节能技术,降低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能耗与排放水平。

 

3.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营运机动车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

 

4.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污染环境。

 

5.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6.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

 

(十五)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1.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区域、行业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应用。严格依法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湖排污口的设置。

 

2.负责职权范围内河库采砂管理。制定水体防污染预案和治理方案,以预防和治理因河、库开发、采砂过程中对生态的破坏与环境污染,依法取缔河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

 

3.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严控地下水超采。

 

4.负责指导农场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管理区饮用水水源安全;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5.监督管理湖库最小下泄流量,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及时调整相关水利工程下泄水量,确保下游生态、生产生活和环境流量。

 

6.科学保护水资源,建设良好水环境。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十六)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并实施管理局农业生态建设相关指导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2.修订并实施管理局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4.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和减少农业投入品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组织农业节能减排项目。

 

5.负责秸秆禁烧和肥料化利用工作,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

 

(十七)林业部门工作职责。  

 

1.拟定和实施管理局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强化森林管护与保护,加强森林资源培育。

 

2.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工作。

 

(十八)商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报废汽车回收及更新行业管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2.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配合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十九)文化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二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

 

2.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协助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4.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二十一)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1.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2.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3.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示企业信息。

 

4.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二十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生产领域煤炭质量管理,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2.负责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3.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推行水、煤、气(汽)、电、油、热等主要能源消耗数据的在线采集和实时监测,提供重点耗能企业的用能数据信息。

 

(二十五)新闻广电部门工作职责。

 

1.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

 

2.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二十七)畜牧兽医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

 

2.负责草原资源保护、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草原监督管理。

 

(二十八)统计部门工作职责。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二十九)法制工作机构工作职责。

 

1.对有关部门报送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2.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价格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三十一)气象部门工作职责。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行政要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级党委、行政要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各级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实施年度评议考核,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管责任追究。

 

(三)各级党委、行政要对环保工作职责做出相应规定。

 

  各级党委、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可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做出相应的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印发

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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