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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文〔2016〕6号 关于落实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3日 15:30:41 浏览次数:592

各农场党委,局直城管局党委:

 

  为严格落实农垦总局2016年度征兵工作会议精神,彻底解决“当兵冷、征兵难”问题,不断激发广大适龄青年的入伍积极性,依据《兵役法》有关要求,结合管理局实际情况,现将征兵工作奖惩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农场入伍士兵复员后,由农场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凡从管理局入伍士兵复员后,根据本人特长和优势,相关单位优先为其安排消防、协警、基层单位治安员、技术员等岗位。

 

三、凡从管理局入伍士兵,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农场同步给予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农场预算(局直单位由局直城管局列入经费预算)。一等功奖励10000元,二等功奖励5000元,三等功奖励2000元,优秀士兵奖励200元。

 

四、凡从管理局入伍士兵,家庭遇到实际困难的,由相关单位主动上门帮助,对符合低保政策家庭,优先纳入低保范围。

 

五、凡从管理局入伍新兵,相关单位领导要亲自上门挂“光荣军属”牌,“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必须走访慰问,每次慰问标准300元。

 

六、凡从管理局入伍士兵,退役后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和各种副业生产,带头参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单位要给予政策扶持。

 

七、凡从管理局入伍未满三个月因思想问题非责任退兵的,取消相关单位及个人评选武装工作先进的资格,并处单位罚金3000元,罚金由管理局征兵办公室监督执行,上交管理局计财处,做为下年度征兵工作经费。到部队处理有关事宜的往返路费、食宿费等由相关单位负责支付。

 

八、凡从管理局入伍出现责任退兵的,取消相关单位及个人评选武装工作先进的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处单位罚金5000元。罚金由管理局征兵办公室监督执行,上交管理局计财处,做为下年度征兵工作经费。到部队处理有关事宜的往返路费、食宿费等由相关单位负责支付。

 

  此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

                     2016年8月23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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