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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文〔2016〕15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3日 16:03:20 浏览次数:616

九垦文〔2016〕15号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农场党委,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农垦总局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文件及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九三管委会发展环境问题整治,特制定《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1日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农垦总局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文件及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九三管委会发展环境问题整治,进一步优化九三管委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 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垦区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垦文〔2016〕1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总局党委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相关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有效规范、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着眼源头治理,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为加快推进九三管委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清理、规范行政、改进作风等措施,强化公职人员公仆意识、发展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执法不严、服务不优、效率不高等焦点问题,提高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努力营造优良的政务环境、服务环境、投资环境、政策环境、执法环境和舆论环境,充分发挥“小政府、大服务”的作用,全面提升管委会服务市场经济的能力。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1.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实施定期检验,取消的要落实到位。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全面清理规范中介组织、协会、事业单位等实质性审批权,2016 年 11 月底前全面完成。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规范行政权力、责任、中介服务清单,编制完成九三管委会行政权力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清单之外不许收费。(政策法规局牵头,编办、办公室、计财处、民政局、工商分局、管委会各行业协会主管单位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2.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一律取消。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证明材料;上一个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下一个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相同材料;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办公室牵头,政策法规局、编办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3.加快权力清单和流程图建设。管委会2016 年 11 月底前完成建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工作。特别是与经济和民生活动密切相关的要尽快公布,主动接受各界监督。各执法主体单位共有权力要明确使用权力和责任对等主体,不能重复交叉,行政审批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对于上级已下放的权力,执法主体单位要不断加强自身承接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接不住、用不好甚至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政策法规局牵头,办公室、编办、计财处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4.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只需要填写一份登记申请表格,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审查共同登记事项,质监、管委会税务部门、统计、人社部门不再重复审查。自收到企业登记申请材料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进一步依法依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新兴行业经营范围核准,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核准无行政区划或冠黑龙江省名称。在管委会开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实现便捷准入、方便退出。积极探索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适时推进“证照分离”。(工商局牵头,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5.加大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力度。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各部门要打破信息壁垒,构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便民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等事项为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切实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加快九三管委会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确保省、总局、九三管委会三级政务服务网络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行政审批部门、流程、非涉密事项网上全覆盖,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网上全公开,行政审批全程接受电子监察、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实体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功能互补、互为支撑,提高管委会政务工作质效。(办公室牵头,政策法规局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6.完善升级实体服务大厅功能。要逐步加快实体服务大厅功能升级并向基层延伸,推动公共便民服务事项全部进驻,要将水务、电力、供热、供气等公共服务一并纳入。实体服务大厅要优化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机制,整合办事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服务效率,为群众提供更人性化更优质的服务,消除“中梗阻”,打通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办公室牵头,编办、政策法规局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7.重大项目要超前谋划,靠前服务。由项目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推动,采取定期联合审批等方式办理。(办公室牵头,计财处、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8.加强窗口单位管理。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对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效率低下、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形象恶劣的问题,查证属实的,对窗口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先行免职,同时进行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积极探索推行“行政许可超时默许制”。服务企业和群众的窗口单位要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窗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投诉可追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党委优化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监察局、各有关部门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二)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9.清理规范中介机构。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勘查、咨询等有偿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时限,明确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实行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对于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政策法规局牵头,编办、办公室、计财处、工商局、民政局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10.清理滥收费和征收“过头税”。政府及其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律取消。凡国家和省里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计财处牵头,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三)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11.加强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强化内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优化服务质量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随意断供或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和收费。 (计财处牵头,纪委、工信委、工商局、住建局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12.全面推行项目业主(法人)招标,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者。全面开放公共资源领域,医疗、教育、公共网络、公共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经营性公共资源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公开配置。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于拢权不放、不能主动推行市场化改革,特别是拒绝实行规范的项目、资源配置招投标的单位和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严格问责,并查处项目操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计财处牵头,监察局、住建局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四)深入推进法治建设。

 

13.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制度、规则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妨碍司法公正。对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党委组织部、纪委牵头,办公室、政法委、综治办、政策法规局、司法局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14.加强制度建设。重大决策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制度,对设定权限范围之外内容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政策法规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15.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行为规范,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要严格执行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权力痕迹管理,留案备查,严防腐败。推进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行政执法检查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整合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对执法部门的违规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受理机关要及时查处,监察机关要严格问责。(党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政法委、监察局、编办、政策法规局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16.环保、工商、税务、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随意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确需依法查封、关停的,必须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决定,3日内要向管理局党委、管委会和党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司法机关查封企业财务账册,3日内要向管理局党委和党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党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抽样调查,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组深入企业,认真核实情况,查明原因,跟踪服务。如发现故意刁难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责到底,绝不姑息。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报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党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纪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17.严格整治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对无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对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的,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对利用法律与他人合谋等方式坑害企业谋利的,都要依纪、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政法委牵头,纪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18.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办案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因一个人犯罪,搞垮整个企业。(政法委牵头,纪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19.要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特别是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把法治建立在扎实的基层基础工作之上。坚持先易后难、因案施策、协调联动,开展积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久压不决涉企案件、长期未结涉企诉讼案件、涉党政机关的执行积案和与发展环境有关的重点信访积案。对于工作不力的,要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从严处理。(政法委牵头,纪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信访办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五)注重大力加强诚信建设。

 

20.各单位、各部门招商引资时不得随意给投资者许愿、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对省委省政府、总局党委、总局和管理局党委、管委会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加大落实力度,各部门均不得以“实施细则”等形式设置新的限制,已经设置的立即取消。开展政策落实专项检查,从严查处“中梗阻”行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要严肃问责,竖决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党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监察局、审计处、工信委、计财处、商务局、科技局,工商局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21.强化企业和社会诚信建设。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快建立企业制假贩假、偷逃贷款、恶意逃税、违法排污等信息采集和监管体系。积极做好与省、总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对接工作,建立完整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库,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力度。依据《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工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六)严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

 

22.对破坏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人员依法依纪从严从快处理,并按照“一案双查”“一问三责”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纪委牵头,政法委、综治办、公安局、审计处、政策法规局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23、严厉查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扰乱经济秩序案件,彻底打消投诉主体“一把赢、把把输”的顾虑。对于企业投诉打击报复、恶意执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一经查实,根据情节先免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严格依法、依纪予以惩处。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记录、通报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凡是领导干部妨碍企业发展、私自插手企业工程、干扰招投标的,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的同时,责任主体部门必须记录备案,并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情况。(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各执法主体单位)

 

(七)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

 

24.整治庸政、懒政、怠政现象。党员领导干部要注重与企业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多为企业办实事。坚决落实“马上办”要求,强化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公职人员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工程建设过程,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采购行为,一律不许插手非公企业对企业各类合作者的自由选择。严格落实优化发展环境责任部门工作责任,承担的工作任务未落实到位,并对营造优良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从严问责。对诬告他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治,旗帜鲜明地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纪委牵头,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计财处、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25.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将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要考核内容。重点抓好窗口服务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考核。开展企业满意度测评,听取服务对象和辖区投资者的意见。(党委组织部牵头,纪委、机关党委、计财处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26.成立管理局党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管理局党委委员、常务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王晓春 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张宏雷 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邸洪军 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范学斌 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耿  昧 管理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王正非 管理局党委委员、宣传部部长 

李国军 管理局党委委员、开发区总工程师 

厉宝昌 管理局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王秀泉 管理局党委委员、人武部政委 

成  员:宋庆才 管理局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潘雨江 管理局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杨建华 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爱军 九三农垦法院院长

孙宏亮 管理局计财处处长、管委会财政局局长

付平敬 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韩  烨 管理局审计处处长

周  伟 九三农垦公安局局长

高  洁 管理局政策法规局副局长

徐艳玲 管理局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陆艳红 管理局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挂职)

 

党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党委环境办),设在政策法规局,并由相关部门抽调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安排;对各单位、各部门发展环境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和部门实际,成立领导组织和推进落实机构,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头(政策法规局牵头,各执法主体单位)

 

(二)加快推进落实。

 

27.在全局实行主要负责人发展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制。各执法主体单位是发展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执法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之间要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共同整治的原则,形成发展环境整治合力。本部门发展环境不能在年内有明显改善的,要严肃问责并给予通报。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问题的单位和部门,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也要追究管委会分管领导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管理不到位、治理不严的责任。(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各执法主体单位)

 

28.突出“关键岗位”“关键人”和积弊陋习的整治。要将征收、拆迁、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环境评价、产权交易、消防安全、司法裁量等方面掌握审批权、执法权、司法权权力运行的岗位,作为发展环境“关键岗位”重点整治。要把直接为群众、市场主体服务的窗口公职人员和基层执法、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科、所、队长,作为“关键人”从严整治,重点打击吃拿卡要等行为。在打击破坏发展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加大整治积弊陋习的力度。对于在促发展、促改革上“上热下冷”;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要求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梗阻”;在涉及资源配置等重大问题上不讲规则讲“哥们儿义气”;在经济工作中“忽悠”、“粗枝大叶”、“言而无信”;在对待权力上囿于“官本位”和信奉“有权不用白不用”等现象,都要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点加以彻底治理。(党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监察局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29.要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让依法办事蔚然成风。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总结宣传,树立正确导向,让人民群众和投资者、创业者、经营者看到发展环境整治带来的新变化和新成果。定期公开曝光一批破坏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发挥有效的威慑和警示作用。(党委宣传部牵头,司法局、党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各执法主体单位)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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