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办文〔2014〕4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2014年红盾护农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现将《九三管理局2014年红盾护农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0日
九三管理局2014年红盾护农执法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黑龙江省工商局和垦区工商局《2014年红盾护农执法行动方案》和垦区局工作会议的部署安排,结合九三管理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严格农资市场主体准入。认真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制,强化“经济户口”管理,要严格审查辖区内所有经营种子、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确保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清理,确保农资经营者有照经营,亮照经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在销售旺季以“科技下乡”、“农资知识宣传团”、“厂家直销”、“送农资下乡”等名义,走村串户非法销售农资,严厉打击非法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上报农资商品监测计划,在管理局和农场统一组织下,认真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重点对诚信程度较差,不从正常经营渠道进货,农民群众投诉多的种子、肥料、农药等重点商品,及时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并依据检验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
(三)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加强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假冒伪劣、虚假标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农资商品,以及伪造、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使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等违法行为。同步开展农资商品专项整治行动,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把推进农资市场信息化建设作为深入推进红盾护农行动的重要手段,作为建立完善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重要突破口,尽快实现与登记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的整合和数据关联,增强农资市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预见性,着力提高农资市场监管的可追溯力。
(五)加强农资经营者自律体系建设。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和农资经营者是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监督指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台账制度、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等,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监管。 要督促农资市场开办者审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认真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详细查明有关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对农资商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全程规范管理,严把农资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市场。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引导和规范,充分调动和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农资市场管理和打假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倡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理念。
(六)完善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将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依据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市场主体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引导农资经营者诚信经营。
(七)支持新型农资市场主体发展。要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断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完善支持服务措施,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继续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登记注册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民多元化、多类型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八)培育和发展农民经纪人。加快培育发展农民经纪人等生产经营型人才,壮大高素质的农民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农民经纪人连接农业生产与市场的特殊桥梁作用,指导农民经纪人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结合贯彻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帮助农民经纪人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促进农民经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九)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十百千”农资经营示范企业和示范店创建工作,要本着优中选精的原则,严格制定评选标准,确保农资示范企业和示范店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代表性。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日常监督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对示范企业和示范店实施动态管理。
(十)推进合同助企兴农。发挥各部门在服务订单农业、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农民贷款动产抵押登记,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创新力度,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十一)实施涉农商标战略。积极引导帮助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农产品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并积极争创垦区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引导产业化优势向品牌优势转化。
(十二)加强农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要充分发挥 “12315”投诉举报网络和“一会两站”的作用,及时解决农村消费纠纷,特别注意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月25日至3月15日)。各部门要围绕“红盾护农”行动的开展情况、推进情况,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载体,营造“红盾护农”舆论氛围,扩大“红盾护农”社会影响。
(二)实施阶段(3月16日至5月28日)。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和农资市场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整治问题多、易反复、风险隐患较多的经营场所和重点品种,着力解决农资市场突出问题。要始终保持严管重打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农业生产受害面积大的假冒伪劣农资大案要案,确保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同时,要立足各部门监管职能,从市场主体培育、涉农商标、订单农业、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等方面入手,积极拓展服务领域,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措施。
(三)总结阶段(5月28日至6月5日)。各部门要认真总结2014年红盾护农行动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提升农资监管效能的措施,健全农资市场监管规章制度。并于5月25日前将总结材料、有关统计报表报九三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场科,准备迎接总局工商局督导组的检查和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在管理局领导下,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新型农资经营主体培育、订单农业、涉农商标战略等项工作,确保红盾护农行动任务、措施和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农资市场监管合力。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指导和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问题督办整改力度,确保红盾护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信息反馈。2014年4月1日至6月8日,各农场于每周三将《红盾护农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及执法行动工作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九三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场科。报表联系人:于丽颖,联系电话:7893464。
附件:1.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一)
2.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二)
附件1:
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一)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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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车辆(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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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农资经销业户数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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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超范围经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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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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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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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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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农资案件种类 |
数量 (件) |
案值 (万元) |
罚没款金额 (万元) |
为农民挽回损失 (万元) |
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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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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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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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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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用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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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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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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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农资案件类型 |
数量 (件) |
案值 (万元) |
罚没款金额 (万元) |
为农民挽回损失 (万元) |
商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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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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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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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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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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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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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人: 分管场长签字 : 日期:
附件2:
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二)
查处无证照经营农资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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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投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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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农资商品批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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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农药(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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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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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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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具(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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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用油(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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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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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农资商品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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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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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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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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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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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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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假冒伪劣农资数量 |
农药(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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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吨) |
玉米 种子 |
大豆 种子 |
水稻 种子 |
其他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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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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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用油(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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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具(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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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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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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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农村经纪人(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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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签订农业订单(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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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涉农商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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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盾护农宣传报道情况 |
媒体报道数量(条)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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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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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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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数量(份、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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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涉农普法讲座、农资识假辩假培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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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人: 分管场长签字 : 日期:
主题词:工商 执法行动方案 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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