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场党委,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九三管理局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农垦总局的要求重新进行了修订,业经管理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和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管理局各农场、局直各直属单位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抓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制度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九三管理局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管理局党委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提交管理局党委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履行必要的论证评估程序,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五)坚持规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严格遵循管理局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保证决策规范高效。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农垦总局党委总局等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
(二)管理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文化、武装、民生、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管理局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专项规划、经济社会年度发展计划安排;
(四)管理局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管理局重大改革事项,国有资源性资产处置,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六)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的改革改制、兼并重组、分立新建、引资合作、产权转让、破产清算、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抵押、企业或资产租赁和资产置换,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各农场、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
(八)对有关单位、个人的重要奖惩事项;
(九)重大机构编制设置与调整事项(包括党组织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等);
(十)管理局重大党务、政务和经济活动安排;
(十一)维护稳定、责任事故、公共事件、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
(一)管理局机关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二)管理局直属副处级以上单位,班子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三)农场党政班子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四)场处级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确定和总局管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五)向上级提出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建议;
(六)对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违纪的处理意见;
(七)其他重要干部人事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审定;
(二)利用自筹资金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各类项目的审定;
(三)利用自筹资金一次性购置设备10万元(含)以上,购买服务 5万元以上项目的审定;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包括:
(一)部门预算,管理局自有资金年度预算及调整;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且超过2万元(含)以上资金的使用,对外的支援、捐赠、赞助,以及接受捐赠资金使用的审定;
(三)农场和管理局直属单位银行贷款资金的审定;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管理局党委会议研究决策,具体程序按照《管理局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执行。不得以会外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替代会议决策。
第九条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或临时决策;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会议研究临时作出决策的,事后应及时向管理局党委报告,临时决策人对决策结果负责。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研究前,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并提供可行性报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前,要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通知中要明确会议的议题。列为议题的事项,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相关班子成员之间应当事前沟通、磋商。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策。决策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决策。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时,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需报上级审批的,应当在集体决策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决策落实的牵头和协办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管理局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由专人作详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要对决策结果负责,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相应领导责任;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中明确记载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违背集体决策原则,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情节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局纪委、审计处等监督部门要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自重要工作内容,开展常态化检查,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管理局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管理局党委组织部要将相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分别纳入管理局党委督查督办、机关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激励约束,督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管理局党委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除依法保密和不宜公开外,应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纪委要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执纪问责,对贯彻落实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局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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