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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7〕23号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8日 15:48:37 浏览次数:618

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九三管理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管理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九三管理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九三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数据开放意识,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要求,结合九三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公示部门”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信息公示部门公开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信息公示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双公示”是指信息公示部门自本部门做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决定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公开,实现公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第六条  信息公开公示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要全面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第七条  信息公示部门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公开公示内容是指信息公示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九条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二)项目名称; 

 

  (三)审批类别; 

 

  (四)行政许可内容; 

 

  (五)行政相对人名称(姓名); 

 

  (六)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 

 

  (七)许可机关;

 

  (八)许可生效日期、截止日期; 

 

  (九)作出行政许可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案件名称; 

 

  (三)行政相对人名称(姓名); 

 

  (四)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六)处罚事由; 

 

  (七)处罚类别; 

 

  (八)处罚依据; 

 

  (九)处罚结果; 

 

  (十)救济渠道; 

 

  (十一)处罚生效日期; 

 

  (十二)处罚机关; 

 

  (十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流程: 

 

  (一)信息处理:信息公示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内容中规定事项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归集整理。 

 

   (二)信息公示:信息公示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内容推送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

 

  (三)信息变更或注销(撤消):行政许可公示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可以提出变更申请,有关信息公示部门应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作出变更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到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

 

  行政许可信息依申请注销或被有关信息公示部门依法撤消的,有关信息公示部门应当在作出注销或撤消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到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有关信息公示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信息变更或撤销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变更或撤销信息推送到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信息公示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本部门“双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公示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责任科室,指导规范本部门内信息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示部门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由各信息公示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信息公示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和投诉电话;行政相对人对公开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提出异议的,有关信息公示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书面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示部门在公开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国家、省关于落实“双公示”工作的具体要求,对信息公示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第十六条  信息公示部门应按照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及工作情况汇报,对应报未报、迟报漏报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信息公示部门,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管理局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提请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7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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