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办文〔2018〕36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九三管理局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0日
九三管理局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黑龙江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九三管理局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增强公民卫生意识,预防传染性疾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卫生面貌、提高环境与生活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全民参与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环境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消灭“四害”、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内部卫生、改水改厕和环境综合治理等内容。
第二条 要加强爱国卫生管理工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爱国卫生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爱国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整治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与管理
(一)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管理局爱卫会统一负责全局的爱国卫生管理,各单位、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管理。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积极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提高卫生意识,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各项卫生法规,履行爱国卫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和保持公共场所及室内外的卫生整治。
(四) 各单位和社区要组织辖区内居民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落实各项爱国卫生制度,做好以绿化和美化、卫生保洁、开展健康教育、整治环境卫生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爱卫活动。
第五条 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根据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的通知》、《黑龙江省爱委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每年4月国家爱国卫生运动活动月,重点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爱卫会每年统一组织开展三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坚持每周星期一、五为卫生清洁日,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清扫制度。重点搞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各单位的室内外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室内做到窗明几净,卫生清洁,室外环境卫生做到整洁有序。
(三)各单位和社区均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制度,城管局与各单位和社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沿街的商业铺面卫生保洁至道路边缘。
包卫生。负责责任区的卫生区城,门前地面的垃圾清担,保持经常性整结;清除责任区的污物、污水、痰迹、粪便和其它垃圾;保护门前环卫设施;室内、室外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不得将垃圾堆放或扫入道路旁;保持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墙面的整洁和清洁,不得在门前、墙面和树干上吊挂杂物。
包绿化。按照绿化规划、种植、管护划定区域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在行道材、绿化区张贴、刻画、钉钉、栓绳、晾晒衣物、围树搭建。严禁攀、砍伐花木,践踏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包秩序。自觉维护门前或周围的秩序,坚决制止乱堆乱放、乱设点、乱车辆、乱搭乱建、乱贴乱挂广告标语及其它违法行为;坚决制止不按规定煮食物、棋牌娱乐、伺养禽畜、搭砌建(构)筑物。
第六条 居民区卫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社区的居民楼院由社区负责,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前办理有关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立即拆除临时设施,清运垃圾,做到工完场净。
第八条广大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好公共卫生,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及污水;
(三)不乱贴乱画、乱摆乱放;
(四)不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不污损公共设施;
(六)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管理局爱卫办对全局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清洁日周检查、月检查和重点整治检查;督促各成员部门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二)社区开展以小区、楼栋为单位卫生清洁日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并将评比结果公示。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 处罚
(一)在实施专业卫生监督和群众监督检查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二)对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单位,清洁日、周制度不执行的,由城管局予以罚款处罚。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给与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四)对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公然侮辱、威胁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对监督人员、举报人员进行殴打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