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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办文〔2018〕54号 关于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 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3日 10:33:54 浏览次数:2871

九垦局办文〔2018〕54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垦区热费补贴工作的通知》(黑垦办规〔2017〕3号)文件要求,依据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5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13〕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工作,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现“暗补”变一职一贴 “明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费补贴范围

 

  管理局机关(含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热费补贴标准

 

  热费补贴额(元)=九三管理局局直地区居民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10)×1.5]×补贴系数。

 

  (一)规定住房建筑面积。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48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补贴系数。热费补贴系数为90%。

 

  (三)供热费价格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复的九三管理局局直地区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

 

  三、热费补贴发放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事业单位中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人员,执行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兑现技术职称工资后,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

 

  (二)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的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三)热费补贴发放以管理局机关(含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当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退养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和职务职称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

 

  四、热费补贴发放时间

 

  每年供热期前,职工所在单位应将热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本人;一次发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发放,年底前必须发放完毕。

 

  五、热费补贴资金来源

 

  热费补贴资金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六、有关政策

 

  (一)享受热费补贴人员及职务、级别,以组织、人社部门任命备案为准。

 

  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后,根据在编在岗职工、退养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数量、职务、职称等因素,制订本单位享受热费补贴实名制人员本年度热费补贴表,经管理局党委组织部、人社局、计财处、办公室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管理局办公室财务科发放热费补贴。

 

  (二)九三管理局局直地区居民热价按当期热价标准执行,如遇热价调整,以物价部门批复的热价标准及执行时间,相应调整住房热费补贴。

 

  (三)依据黑财预〔2013〕44号文件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热费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热费补贴“暗补”变一职一贴“明补”后,管理局机关(含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支付,各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取暖费。

 

  七、其他事宜

 

  (一)管理局局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热费补贴资金按经费原渠道解决。局直其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此通知制定本单位取暖补贴方案,报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执行,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二)各农场根据黑垦局办规〔2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农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热费补贴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供热期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由管理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级职务干部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3.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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