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办文〔2018〕55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农场,局直城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九三管理局耕地保护工作,落实耕地保护管理责任,管理局制定《九三管理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九三管理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细化九三管理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切实加强九三管理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夯实耕地保护基础工作,建立保护监督检查机制,使各项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土地监管措施得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得到长足发展。
二、考核对象
管理局对各农场进行考核,各农场对本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负总责,各农场及城镇管理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农场对各管理区的考核由各农场组织。
三、考核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核查各农场耕地保有量情况、耕地增减变化情况。重点核查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用于补充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保障情况。各农场应对年度耕地净增减情况进行说明。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各农场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管理局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检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宣传牌建设、管护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与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核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重点核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面积、质量状况;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面积、质量情况。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核查年度各农场及城镇管理局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对管理区的考核办法制定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同时核查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情况等。
(五)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核查耕地质量状况及监管情况,重点核查农用地分等定级确定的耕地等级情况、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耕地质量检测及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情况。核查高标准农田建设,了解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土壤改良等情况,了解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制度建设情况。
四、考核标准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及管理局与各农场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或全面实地检查的方法。
(一)各农场每年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本年度12月10前向管理局报告,适时组织对所属各管理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和考核。
(二)管理局组织国土资源局、农业、统计部门每年对各农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实地检查,综合评定考核等级。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各农场综合绩效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分值为100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合格,不满85分为不合格。
六、奖惩事宜
管理局对完成考核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管理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不予安排土地整治等项目。对造成乱占、滥用、闲置、荒芜等严重破坏和浪费耕地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评分表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