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文〔2018〕25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精神,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的通知》(黑政发〔2018〕3号)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黑垦局文〔2018〕65号)部署,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8日对农垦总局的特殊要求,切实做好九三管理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组织机构,成立普查领导小组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九三管理局成立了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各农场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管理区和社区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落实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各农场要根据本地普查对象总量和状况,科学测算所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数量以及相应的工作量,确定经费需求并自行解决,将普查经费列入2019年度企业财务预算。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精打细算、节俭办事的原则,保证普查经费专款专用,拨付到位,实报实销的单位要保证经费支出。
三、落实普查人员,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
各农场和局直单位在选聘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时,应尽可能从相关单位(如社区、居民委等)选调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较强责任心的人员,也可从社会上招聘。选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由各农场和企业单位在经济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并统一由聘用单位支付。
四、落实普查技术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落实普查宣传工作,为普查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积极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九三管理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8日对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特殊要求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2018年9月10日
附件1:
九三管理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晓春 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邸洪军 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正飞 管理局党委委员、宣传部部长
成 员:刘玉峰 管理局计财处处长、管委会财政局局长
宋庆才 管理局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李海峰 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史景军 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付平静 管理局人社局副调研员(负责民政工作)
陈 哲 垦区工商局九三分局局长
陈 仲 垦区质监局九三分局副局长
董海龙 管理局住建局局长
李 军 管理局商务局局长
吴公海 管理局局直城管局局长
孙锦龙 九三税务局局长
苏月英 管理局组织部副部长(负责编委办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计财处处长刘玉峰兼任,具体负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随即撤销。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