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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3号文《关于建立九三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3日 09:18:28 浏览次数:651

九垦局办发〔2014〕3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建立九三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局进程,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涉法事务处理能力,促进科学、民主、合法决策,为管理局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黑龙江垦区条例》和总局《关于建立垦区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局实际,现就建立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要求,紧紧围绕管理局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着力提高管理局及各农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能力,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平安、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1-2年的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优势,为管理局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确保管理局各级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科学性、合法性,全面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实施范围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管理局、各农场及其部门;管理局所属企事业单位。

 

  四、法律顾问主要工作任务

 

  根据聘任单位要求,一是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法律风险评估;二是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三是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四是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五是代理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六是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七是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八是为企事业法人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和参与处理各类纠纷、代理法律事务;九是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五、法律顾问服务模式

 

  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采取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管理局司法行政部门选择全局范围内优秀的律师成立法律顾问团,采取协商推荐方式,为管理局、各农场提供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法律事务;农场法律顾问成员可以从辖区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选聘,参照管理局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

 

  管理局、各农场、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自主选聘优秀执业律师,担当法律顾问,由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管理局党委和管理局的领导下,把加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管理局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相应的工作意见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法律顾问长效机制,成立领导小组,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努力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创造条件。为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法律顾问管理、全面开展好法律顾问工作,现成立九三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晓春  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裴志刚  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潘雨江  管理局政法委副书记

 

  高  洁  管理局政策法规局副局长

 

  韩  烨  管理局计财处处长

 

  程秀波  管理局司法局局长

 

  孙宏亮  管理局工信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管理局司法局。

 

  主  任:程秀波(兼)

 

  成  员:汤志军  于洪文  周  玉

 

  主要工作职责:指导和协调法律顾问为管理局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各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受管理局委托,代理民商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及办理其他法律服务事项;指导和协助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及各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农场和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管理局司法局、政策法规局和工信委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法律顾问专家库,做好“搭桥牵线”工作。要建立工作档案和管理台账,加强对法律顾问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推进法律顾问工作取得成效。

 

  (三)强化考核。各级党委和企事业单位要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平安管理局建设和国有企业管理考核内容,并加强督导检查。管局司法局、政策法规局和工信委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激励考核机制,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要将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内容,加强检查指导,抓好典型,奖优汰劣。各顾问单位要适时就法律顾问工作向各级党委和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保障。各级各单位要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开展,强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意识,要把法律顾问工作专项资金纳入财务预算,在人员配备及办公条件上给予大力支持,实现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附件: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7月31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机制,防范、控制、降低法律风险,加强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局、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农场及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顾问单位)。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服务从业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团是指司法行政部门选择的优秀法律专业人员组成法律顾问团,在具体事项中,抽选相关专业成员参与处理管理局及各农场重大决策、项目、合同、涉法案件、信访案件和疑难性、群体性案件等重大法律事务。

 

  管理局设立法律顾问团,农场及企事业单位设立法律顾问组。

 

  第六条  法律顾问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聘用人选,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行政批准,其中,管理局、农场聘用法律顾问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管理局、农场及其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需求法律顾问,由司法行政部门从法律顾问团中选择优秀律师参与处理法律事务;农场和企事业单位需求法律顾问,应从管理局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自主择优、市场化选聘人员,但需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顾问单位应与法律顾问所属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第七条  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留任。特殊情况下,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提前解除法律顾问职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工作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各单位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结合工作职能需求,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各农场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力量不足的,由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调配服务力量予以支持。

 

  (二)诚信尽责原则。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顾问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各级司法行政、政策法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共同促进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四)保守秘密原则。法律顾问要保守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未经顾问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接受监督原则。法律顾问既要接受顾问单位的工作监督,接受司法行政和政策法规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又要接受律师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及其他监管部门对其法律顾问工作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进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  法律顾问主要工作范围:

 

  (一)帮助顾问单位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解答法律问题;就行政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管理局、各农场合同管理,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三)参加顾问单位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提供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四)协助顾问单位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五)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就顾问单位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六)对顾问单位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七)应顾问单位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八)协助顾问单位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九)顾问单位内部涉法事务处理。

 

  (十)顾问单位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十一)所属企业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十二)指导和协助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合同管理制度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

 

  (十三)在顾问单位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等各种商务活动。

 

  (十四)会同顾问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归纳、识别、分析、评价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规避、控制、转移、接受等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及解决方案。

 

  (十五)指导顾问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员法律意识。

 

  (十六)协助顾问单位处理纠纷及信访案件。

 

  (十七)完成顾问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下列涉法事务不属于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属于各部门日常性工作范围的。

 

  (二)由各部门负责起草的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的研究论证。

 

  (三)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复议、仲裁案件的代理。

 

  第十一条  管理局涉法事务由法律顾问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研究,经法律顾问领导小组签署研究决定后,再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农场、企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聘用法律顾问合同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就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作方式、费用报酬等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承办法律事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相关会议,了解相关情况,提供咨询意见;

 

  (三)调阅、复制相关文件及档案材料;

 

  (四)要求顾问单位相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法律文件等资料;

 

  (五)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六)获得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顾问单位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完成规定任务;

 

  (二)忠于职守,敬业勤奋,严密审慎,务实高效;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本办法规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在顾问单位授权范围内处理法律事务,不得有超越权限的行为;

 

  (五)接受顾问单位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六)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七)与所处理的涉法事务有利害关系的,主动提出回避。

 

  (八)为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一般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意见明确。

 

  第十六条  建立法律事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法律顾问与顾问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顾问单位应在重大项目审查中建立法律顾问会签制度,以保障经营管理项目的法律可行性,控制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等,组织开展培训、交流、评优等活动,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如实详细的建立工作档案备查。法律顾问在每年年底之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档案汇总表及相关结果报送司法行政部门。紧急事项应当根据办理进度,及时向法律顾问团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法律顾问团对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整理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法律顾问进行业绩评价和量化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留任或解除其法律顾问职务。

 

  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约谈后仍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有违规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应提出解聘建议:

 

  (一)法律顾问在任用期内被发现存在违反执业规范、不符合职业道德行为的;

 

  (二)法律顾问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顾问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法律顾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提供必要便利。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各级财务部门予以保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一事一结,由司法行政部门参照黑龙江省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团协商确定后,从同级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中支付。 

 

  本办法第九条当中法律顾问工作范围第(一)、(五)、(十二)和(十五)项工作为无偿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印发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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