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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11号文《关于转发黑垦局办文〔2014〕12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3日 09:24:28 浏览次数:1518

九垦局办文〔2014〕11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黑垦局办文〔2014〕12号文件的通知

 

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现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4〕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管理局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文所称差旅费是指离开九三管理局管辖区域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管理局农场中只有前往建边、哈拉海农场开展公务活动视同出差,到其他农场出差的,凭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实报实销,无补助费。

 

  一、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其中:管理局领导出差,按规定报请有关领导批准;管理局机关部门负责人出差,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按规定报请管理局分管领导批准;机关部门其余人员出差,填写出差审批单,按规定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

 

  各单位要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从严从紧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应取得会议、培训通知;执行考察调研等任务,应发出公函(包括内容、行程和人员)。

 

  二、差旅费借支及报销审批权限

 

  1.因公出差确需要差旅费借支的,要严格执行借款审批手续,借款人要认真填写借款单,要有经办人签字及借款事由,并由本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

 

  2.管理局机关和管理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必须经管理局局长事前同意,事后差旅费报销经管理局局长签字;2人以上(含2人)到省外出差(包括考察、学习、参加会议和订货)的,需经管理局局长事前同意,事后差旅费报销经管理局局长签字;其他情形需经管理局分管领导事前同意,事后差旅费报销经管理局分管领导签字。

 

  三、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及订票费、退票费。出租车票据、豪华候车室票据一律不准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等发生的超支费用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机票费等应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发生签转或退票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并在报销时书面说明原因及报批情况。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注:乘坐飞机、火车软卧的必须经管理局局长签批,列部门经费支出。

 

  四、严格按标准住宿和就餐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到其他地区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

 

  1.各单位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或住在亲友家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2.出差人员开具的住宿费票据名头必须填写出差人员姓名,内容要完整齐全;如票据内容不完整或有定额发票的,出差人员必须出具住宿地的书面证明,说明原因后方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3.有单程交通费票据并有住宿费票据的,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根据住宿费票据上的天数计算发放补助;对于只有单程交通费票据没有住宿费票据的,只按乘车天数计算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按管理局公务用车规定,自带车辆出差并有住宿费票据的,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根据住宿费票据上天数计算发放。

 

  5.出差人员要严格执行住宿限额标准,超支自理,节支不补。

 

  五、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天数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天计算),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和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和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附会议和培训通知)。

 

  六、其他事项

 

  1.出差人员的车、船、机票、住宿费等票据,要妥善保管,票据丢失,一律不予报销。

 

  2.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由个人承担,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3.差旅费报销需使用统一印制的差旅费报销单,必须由出差人本人签字,多人出差的应签全,多次出差的要分次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公出事由写清。

 

  4.为提高资金周转率,便于预算执行,出差人员借款出差必须在返回后7日内报账,超过一个月不报账,会计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以票据发生日为准。九垦局文〔2008〕31号文件所涉及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九三管理局出差审批单

 

  2014年5月9日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出差审批单

 

  姓   名 职   务

 

  出差天数 出发:    年    月    日

 

  返回:    年    月    日      共:    天

 

  拟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         )

 

  列支渠道 □日常公用经费

 

  □专项经费 专项经

 

  费名称

 

  出差事由

 

  计划行程(日期、内容)

 

  处室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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