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办发〔2014〕6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
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九三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9日
九三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九三管理局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0〕33号)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垦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2〕42号),结合九三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九三管理局范围内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招聘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管理局人社局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管理局成立由组织、人社、纪检监察部门和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专业条件;
(四)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放宽到中专学历;
(五)管理岗位的报考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报考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技术岗位的报考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用人单位限定的其它资格条件,包括学历学位、政治面貌、技术职称以及拟聘岗位要求具备的能力素质等,但不得设置歧视条件。
第九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同时填报《九三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请表》,经编委核准,管理局人社部门审核后,报总局人社局审核备案。
(二)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方案由负责招聘的单位根据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的招聘计划拟定,由人社局或人社局委托人才中心组织实施。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范围及对象、方法与步骤、招聘工作的组织机构等。
招聘信息由负责招聘的单位按照招聘方案拟定,经总局人社局审核合格后,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总局人社局网站进行公布。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的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报名方法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试由笔试和面试组成,由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笔试考试内容为所报考专业的专业知识,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卷面100分,50分为合格。笔试成绩按50%折合总分,笔试成绩不合格,取消进入面试资格。笔试合格者按所报岗位1:3比例进入面试。面试考官由管理局相关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抽调专家组成,考生现场抽签确定顺序号,面试评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办法计分。面试成绩100分,60分为合格,面试按50%折合总分,满分为50分。面试不及格者取消进入下一项资格。
(五)体检。由管理局人社局统一组织体检,管理局中心医院定为招聘人员的体检医院,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六)考核。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由管理局人社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业务学识水平、工作作风、工作实绩、自我要求等方面。凡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拟聘人员,取消资格。
(七)公示招聘结果。根据考试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按照考试成绩、考核情况及体检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员后,须填报《垦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和《垦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示表》,并提交参加面试者的笔试试卷、面试考官评分表和学历(专业)证明等材料,报总局人社局审核备案,同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总局人社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束后,由总局人社局出具《垦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凭《垦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办理落编等手续。
第十条经总局人社局批准,拟简化招聘程序进行招考的,须明确简化程序条件,对经批准简化招聘程序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或实际操作技能测试的方式进行。但也要通过总局人社局网站发布《招聘人员方案》,公示招考结果。
第十一条组织招聘的工作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3:1,否则,要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情况经总局人社局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该单位组织人事、财务、纪律检查,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备案制度。负责组织招聘的单位对招聘工作各个环节的研究事项、工作材料必须详细记录,认真整理。招聘工作结束后,全部招聘材料须装订成册存档。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监督制度,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切实增强招聘工作的透明度,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各环节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六)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公开招考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形,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未通过公开招聘直接聘用的人员,必须符合《垦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所列相应条件,否则,总局、管理局人事和编制部门,不予办理落编、工资核定、聘用合同签定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以上规定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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