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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垦局文〔2014〕62号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10日 21:13:54 浏览次数:589

九垦局文〔2014〕62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及竣工决算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审计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9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及竣工决算审计办法

 

  为了规范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正确评价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规范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管理程序履行、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为管理局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提供依据。

 

  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国有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7.《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8.《黑龙江省农垦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9.《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审计局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授权审计的通知》。

 

  三、审计期间、对象、范围

 

  (一)审计期间、对象。

 

  管理局及农场2014年起所有开工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及财务竣工决算审计。

 

  (二)审计范围。

 

  1.资金来源为管理局及农场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1)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均由管理局审计处负责审计。

 

  (2)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总局审计局负责审计。

 

  2.资金来源全部为上级部门拨付资金(含中央财政拨付资金、地方财政拨付资金及农垦总局拨付资金),或者部分为上级部门拨付资金的建设项目。

 

  (1)上级部门拨付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管理局审计处负责审计。

 

  (2)上级部门拨付资金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总局审计局负责审计。

 

  四、项目审计内容

 

  (一)建设项目管理及工程结算。

 

  1.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报告的编制和批复情况、投资计划的下达情况、项目报建及开工等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并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省、农垦总局及管理局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有无虚列、重复报批建设项目套取国家投资行为。

 

  3.审查提供服务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服务机构与建设单位服务合同的签订情况及服务机构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4.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单位、施工单位是否为同一企业,是否存在先签订合同后招标等违规招投标情况,是否存在分包、转包、挂靠资质施工或者无资质施工的现象。

 

  5.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计划建设内容与实际完成建设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变更建设内容或者擅自扩大投资范围的情况;是否按计划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如未按合同如期完成建设项目,应说明形成逾期原因;是否存在因配套资金不足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问题。

 

  6.审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在重大事项方面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有实质性背离的情形;招投标细目单价、施工合同细目单价、竣工结算阶段的细目单价是否一致,变更新增、减少项目及未施工部分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包括人工单价、材料单价、取费标准、下浮比例等。

 

  7.招标、投标工程量与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四阶段的工程量作相应比较,对单项(位)工程量变更增、减情况作全面审核;对基础隐蔽工程检测记录与地勘资料是否相符进行审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8.施工过程中,有无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调整,调整的主要原因及有无合同约定。

 

  9.工程变更资料、现场签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签证手续是否完善、合法。如存在设计变更,是否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同意变更的相关手续。同时审查设计变更增减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逻辑性;审查施工图、变更资料、竣工图及现场勘验工程实体是否一致。

 

  10.如为总价包干合同(或合同约定包干部分),在结算时是否有应包干但又增加了工程支出的情况;同时要对分包合同价格确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11.审核定额套项、取费、补偿、索赔计算以及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计算是否正确,选用的预算定额是否合规,是否有高套、错套或重复套用定额的现象。

 

  12.项目完工后是否组织初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是否参与验收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

 

  13.项目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收集与工程支出相关的内业资料,包括项目前期材料、施工日志和施工图纸等施工资料、监理日志、竣工图纸等,并将上述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以备查阅。

 

  (二)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及竣工决算。

 

  1.项目资金是否按计划时间足额到位;部分国拨资金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实行“三专”管理;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2.资金支付手续是否齐全,工程款和相关费用支付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将资金支付到施工单位或提供服务单位之外第三方的现象。

 

  3.建设项目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各项建设支出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执行。

 

  4.建设项目会计核算手续是否齐全,相关附件审批手续是否履行,签字、盖章是否真实。

 

  5.建设项目收入计量是否准确、完整,财务核算是否正确;库存物资及各项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无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6.会计核算科目使用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移交手续是否真实、完整,固定资产的计价及分类是否符合规定。

 

  7.按制度要求及时准确的编制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表,真实体现整个建设项目支出情况。

 

  五、项目审计的具体要求

 

  1.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收集和整理项目建设管理资料,及时向审计部门申请开展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及竣工决算审计。

 

  2.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把控项目送审资料,做到项目送审资料真实可靠,全面完整、准确无误。要对项目的送审金额严格把关,并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后,方可审计。对项目未实施或未全部实施而虚列的投资额,要在上报项目送审额时予以剔除,如有虚列投资额又不在项目送审额中剔除,由此造成审计核增、核减额而多付审计费用的,由送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后附送审资料交接单及送审金额审核单)。

 

  3.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为项目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管领导与项目审计相关的部门进行积极协调,及时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料,配合审计人员进行调查及现场勘察等。

 

  4.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审计申请,由管理局审计处或总局审计局与中介机构组成审计组,管理局审计处依据申报审计项目下发审计通知书,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审计合同,开展对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及财务竣工决算审计。

 

  5.管理局负责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局审计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有工程审计资质和财务审计资质的四家联合体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分别是黑龙江省华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正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振之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元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总局负责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总局审计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有工程审计资质和财务审计资质的联合体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7.审计组在完成初步审计工作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先报送管理局审计处审阅,然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受托中介机构分别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2份,管理局审计处根据受托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下发审计决定并督促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8.审计费用的取费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管理局审计处统一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附表:1.工程决算审核资料交接单

 

2.  工程决算审核资料交接要求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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