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文〔2014〕63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已经2014年12月29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保障工程质量,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垦区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编制《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一、建设项目在立项前需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党委按照“三重一大”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二、由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单位持项目请示文件、“三重一大”会议纪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承诺书,到管理局计财处办理建设项目投资备案申请文件,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四、委托有资质(咨询)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依法实行招标的,必须履行招投标手续。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住建局备案。
五、到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两证一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局规划部门自接到全部合格材料之日起分别在20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可分别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
六、立项文件(项目投资备案申请文件)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住建局建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七、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批;到住建局人民防空部门办理人防手续。
八、正式图纸确定后,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预算,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
九、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十、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可通过议标的方式择优选取施工单位,但是必须有党委班子(或领导班子)议标过程及工程预算(造价)的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十一、施工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到住建局备案。
十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到住建局备案(依法实行招标的,必须履行招投标手续)。
十三、建设单位负责到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许可前,到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同时提交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理合同、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人社局农民工保障金证明等相应文件。
十四、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工程施工期间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的基础、主体和装饰装修阶段必须通知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到现场接受监督检查,同时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
十五、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十六、建设单位向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成员名单及施工内业资料报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十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八、项目验收合格后,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方在竣工报告上签字、盖章。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或发现有严重质量缺陷及手续、内业资料不全等问题的,待整改合格经复核后,方可在竣工报告上签字、盖章。
十九、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同时按规定预留工程款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支取与返还遵循以下规定:1.由发包人或投诉人申请,并由原工程承包人签署意见;2.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意见;3.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审核,并办理质保金的支付。
二十、建设单位向审计处提请竣工审计。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均由管理局审计处负责审计;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总局审计局负责审计;上级部门拨付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均由管理局审计处负责审计;上级部门拨付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总局审计局负责审计。
二十一、审计终结后,依据审计报告和合同约定支付尾款。
二十二、建设单位到住建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十三、有关要求:
1.不需要委托设计图纸的项目(如维修、改造、粉刷等),应由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施工说明,主要包括工程概况、规模、内容、造价、简图及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2.对无法编制工程预算的项目(无计价依据的),应由住建局造价管理部门与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凡工程预算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的新建、维修、改建及零星工程,不得先行施工。
3.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公告应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应当在黑龙江省工程招投标网及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
4.应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5.勘察、设计、监理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包括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以上的,实行招标投标制度,50万元以下的可由建设单位和监理(或勘察、设计)直接签订合同,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6.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可不用委托监理,监理的职责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委派的甲方代表负责。
7.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验收通知书;
(2)项目投资备案文件或管理局主要领导签批报告;
(3)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法人责任制;
(4)项目报建表;
(5)竣工图纸(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说明书)及审查后的预算;
(6)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选取施工单位的研究决定;
(7)施工许可证;
(8)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施工日志及质量监督等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通知单和施工单位的整改回复单,监理资料及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及质量检查报告等;
(9)工程质量承诺书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承诺书由被授权各方(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察、检测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七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签署;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8.建设单位要提前安排好竣工验收审计工作,确保不将未经过竣工验收审计项目的工程款超额支付;关于审计核减额留存多少,甲乙双方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执行,造成超额支付工程款项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追缴工程款,无法追回的,由其个人工资补偿。
9.项目建设单位要留存工程建设期间的所有手续,包括开工前各种审批手续、招投标文件、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及竣工图纸等全部相关材料,并报住建局存档备案。
10.本流程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及总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及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11.《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项目验收通知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等有关资料存放在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邮箱:nkjsjdz@163.com,密码:7893996。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