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文〔2014〕65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开
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九三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已经2014年12月29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九三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按照上级财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针对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提出的实际问题,现将管理局财务公开的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农场财务公开内容
1.年度货币资金预算收支情况(见附表1);
2.月份货币资金预算收支情况(见附表2);
3.年度货币资金收支决算情况(见附表3);
4.价值5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公开(见附表4);
5.价值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商品(服务)公开(见附表5);
6.年度农场土地承包费收缴情况(见附表6);
7.年度、月份单位及人员欠款明细(见附表7)。
二、管理区财务公开内容
1.各项对种植户、养殖户、农机作业户及各类各种人员的补贴补助资金的发放。
(1)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公示(见附表8-1);
(2)年度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公示(见附表8-2);
(3)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公示(见附表8-3);
(4)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公示(见附表8-4);
(5)困难学生补助发放公示(见附表8-5);
(6)独生子女费及一次性奖励公示(见附表8-6);
(7)农业保险理赔资金分配发放公示(见附表8-7);
(8)其他补助补贴资金发放公示(见附表8-8)。
除上述附表8-1到8-7所列内容外,其他补贴补助资金的发放,参照附表8-8格式内容,按规定时间,在管理区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方可发放。
2.管理区对农户进行种植贷款发放公示(见附表9);
3.管理区对价值2万元以上生产资料采购进行公示,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叶面肥等(见附表10);
4.管理区对价值1万元以上各种物资采购进行公示,包括苫材、麻袋、编织袋、台称、煤等(见附表11);
5.年度管理区土地承包费收缴明细(见附表12);
6.年度管理区生产自理费收缴明细(见附表13);
7.管理区各阶段生产费用公开(见附表14);
8.管理区(种子、化肥等)生产费用公示(见附表15);
9.管理区粮食产销存总量公示(见附表16);
10.管理区粮食销售公开(见附表17);
11.年度管理区个人盈亏分配情况公示(见附表18);
12.年度、月份管理区个人兑现及账面款公示(见附表19)。
三、合作社财务公开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要求进行财务公开。
四、财务公开有关要求
1.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财务公开,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节假日顺延。
2.选择公示板张贴形式,公示地点应选择在本单位交通便利、人员聚集的地方进行,以便公众知晓。
3.各农场要指定一名财务公开联系人,报管理局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公开联系人职责,一是随时与管理局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保持信息沟通;二是监督本单位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财务公开,相关部门负责对公开内容进行解释;三是搜集财务公开资料,做好财务公开记录,接受上级部门检查和群众查询。
4.责任追究。凡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的单位,管理局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5.管理局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农场财务公开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
五、管理局成立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晓春 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裴志刚 管理局副局长
张宏雷 管理局副局长
邸洪军 管理局副局长
范学斌 管理局副局长
耿 昧 管理局党委委员、九三工会主席
刘 学 管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王正非 管理局党委委员、宣传部部长
李国军 管理局党委委员、九三经济开发区总工程师
厉宝昌 管理局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成 员:宋庆才 管理局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孙伟国 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林 辉 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韩 烨 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处长
岳静华 九三工会副主席
高 洁 管理局政策法规局副局长
白慧梅 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苏月英 管理局组织部副部长
李艳红 管理局审计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联系人,司树强,联系电话:0456-7893950。
六、局直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参照农场、管理区财务公开内容在本单位进行财务公开活动。
七、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和总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管理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