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垦局文〔2014〕66号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
关于印发《九三管理局企业预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企业:
《九三管理局企业预算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9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九三管理局企业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局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理财水平,确保完成年度经济工作目标,推进管理局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会计法》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农场,管理局各直属企业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的职权
第三条管理局成立财务预算审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由管理局纪委(监察局)、工会、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编委办、人社局、政策法规局和住建局有关人员组成。预算委员会应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其成员做出及时调整。企业要健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预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及执行。
第四条预算委员会是企业财务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具有审核监管职能,行使审核权、监管权。预算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组织实施企业的预算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管理局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企业科、预算科、基建科、非税收入管理局组成。
第五条企业预算编制要经过单位党委会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报预算委员会审核,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听取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条企业行政主要领导是预算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预算的编报、执行负全责。
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要求和种类
第七条企业要根据管理局全年工作安排,围绕本单位的经济发展目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量入为出、自求平衡、保证积累”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不得隐瞒收入,不得虚列支出。
第八条企业预算要坚持“有保有压,区别轻重缓急”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
第九条企业要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充分挖掘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充分考虑影响预算编制的内外因素,趋利避害。
第十条预算编制要求全员参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方位工作,全过程监督,广泛征求意见,确保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与合理性。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每年11月份编制下年度预算,单位预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协调、组织、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预算主要包括财务收支预算、基本建设预算和货币资金预算。财务收支预算、基本建设预算的记账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货币资金预算的记账基础为“收付实现制”,三者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
第四章利润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三条农场财务收支预算由农场内部预算总收入、内部预算总支出、本年利润三部分组成。
一、内部预算总收入
1.家庭农场承包费收入,按签订的家庭农场承包合同划分为基本田、规模田、机动地。按实际情况预计。
2.财政拨款收入,根据管理局下达的总局核定的指标合理预计。
3.事业单位规费收入,参照上年实际收费水平,依据当年发展情况合理预计。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参照上年实际经营状况,依据当年经营情况合理预计。
5.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盘盈,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入、非货币资产交换净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其他收入。按实际情况合理预计。
6.其他业务收入,指家庭农场承包费收入以外的租金收入等,按实际情况合理预计。
7.其他收入,按实际情况合理预计。
二、内部预算总支出
(一)管理费用和社会性支出,主要是农场为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和农场承担的办社会支出。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工资、办公费、差旅费、通讯电话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职工教育经费、修理费、水电费、工会经费、取暖费、社会保险费、独生子女费、财产保险费、人身保险费、农保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评估费、验证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排污费、绿化费、折旧费、无形资产及长期费用摊销、存货盘亏和损毁、呆坏账损失、拆迁费、道路维修费、供水供暖设施维护费、水资源及水土防治费、检疫检验费、物业管理及卫生费、规划费、服装费、森林防火费、助学费、广告费、宣传展览费、其他费用。
(二)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捐赠支出、赔偿金、违约金、非常损失、罚款支出、防洪抢险支出、非货币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等。
(三)财务费用支出,指农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四)其他支出,按实际情况测算。
三、利润总额为内部预算总收入与内部预算总支出之差。正数为盈利,负数为亏损。
第十四条局直企业利润,依据当年经营情况科学预计,主要由以下十一部分组成。
1.主营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3.主营业务成本;
4.其他业务成本;
5.营业税金及附加;
6.销售费用;
7.管理费用;
8.财务费用;
9.资产减值损失;
10.营业外收入;
11.营业外支出;
12.本年利润总额。
第十五条利润指标是反映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各单位依据管理局有关考核规定提取风险收入和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奖。
第五章基本建设(含设备购置、大型维修)
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严格按《九三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九垦局文〔2014〕6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大型维修预算总体要求是量力而行,视财力安排支出,不盲目搞建设、搞投资,保证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周密论证、科学规划,与企业短期、中长期发展目标相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企业要在每年11月份上报下年度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大型维修项目计划,按国家(部委)、省、总局、管理局、企业自筹资金渠道进行分类。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在资金渠道分类基础上,按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标准、数量等要求,分别确定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总局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经过单位党委会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报预算委员会审核,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听取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管理局出文批复后,管理局货币管理中心依据批复文件安排货币资金。
第二十二条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企业要编制项目预算调整方案,经过单位党委会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每年9月份管理局预算审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经管理局党委会议通过后,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职工群众没有异议方可调整预算。
第六章货币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货币资金预算是预测企业预算年度内货币资金流量应达到预定经营目标而编制的预算,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数额,估算货币资金收支差异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编制货币资金预算的记账基础是“收付实现制”,方法是“零基预算”。总的原则是以收定支,不花过头钱。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支出,不得纳入预算。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预算由基层单位按年编制。由单位预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单位党委会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报预算委员会审核,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听取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货币资金预算由上年货币资金结余、本年货币资金收入、本年货币资金支出、当年货币资金结余四部分组成,关系式为:上年货币资金结余+本年货币资金收入-本年货币资金支出=当年货币资金结余。
一、上年货币资金结余,反映上年末银行存款、现金及其他货币等价物之和。
二、本年货币资金收入
1.家庭农场承包费收入,是依据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合同向家庭农场收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收入。按实际情况预计。
2.经费性财政资金收入,指国家对企业的公检法司、中小学校、社区机构等财政补助的资金。根据管理局下达的总局核定的指标合理预计。
3.项目资金收入,指国家拨入的各种项目资金,如:农发、扶贫、小水等项目资金。依据上级批复的文件预计。
4.专项资金收入,指国家拨入的发放给个人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粮食补贴资金、退耕还林、良种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等。依据上年实际发放的数额预计。
5.农场事业费、规费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收费范围、标准及国家授权依法取得的事业收费、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参照上年实际收费水平,依据当年发展情况合理预计。
6.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参照上年实际经营状况,依据当年经营情况合理预计。
7.回收欠款收取货币收入,指通过清理内外欠款回收的货币收入。
8.处置存货取得货币收入,指变卖处置流动资产取得的货币收入。
9.处置固定资产取得货币收入,指变卖处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货币净收入。
10.各种保险赔款取得货币收入,指取得的各种赔款收入。
11.租金收入,指企业出租资产取得的货币收入。
12.营业外货币收入,指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收入。
13.往来结算性资金收入,指代收代付性质的收入。
14.家庭农场上交自理费收入,指家庭农场上交的种子、化肥、农药、在产品、机械作业费等生产费收入。
15.各种定金、保证金货币收入,指收取的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等收入。
16.财务费用收入,指企业通过存款或资金拆借收取的利息收入。
17.增加借款取得的收入,指经管理局批准从银行取得的借款或以其他融资方式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
18.其他收入,指以上未列明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货币资金收入。
三、本年货币资金支出
1.企业机关及所属的供水、供暖、物业、管理区等单位管理费和社会性支出中的货币支出部分,主要包括基薪工资、风险收入、完成重点工作奖、社会保险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修理费、取暖费等费用。
2.农场公检法司、中小学等事业单位社会性支出中的货币支出部分,主要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修理费、取暖费等费用。
3.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大型维修等项目支出,是指国家、省、总局、管理局及企业自筹项目的货币支出。
4.存货支出,购买存货发生的货币支出,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用材料及配件、燃料及润滑油等。
5.营业外支出,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货币支出,如固定资产清理支出、捐赠支出、赔偿金、违约金、非常损失、罚款支出、防洪抢险支出等。
6.各种税金支出,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7.财务费用支出,支付的各种利息支出。
8.偿还银行长短期借款的货币支出。
9.各种补贴支出,包括畜牧、林业、甜菜、马铃薯等补贴的货币支出。
10.马铃薯、畜牧发展基金支出。
11.往来结算性资金支出,指代收付款项的支出。
12.自理费支出。指家庭农场上交的自理费支出。
13.各种定金、保证金支出。指收取的各种定金、保证金和抵押金支出。
14.偿还历史陈欠支出,包括欠付的工资、风险收入、重点工作奖、职工集资款、职工兑现款、工程款、其他历史欠款等。
15.其他货币资金支出,以上未列明的支出。
四、当年货币资金结余,应为正数。资金缺口=企业负债-当年货币资金结余-不需支付负债。
第二十七条企业要把职代会听取意见后的货币资金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分解到每个月份,详细制定月份的货币资金使用计划,经单位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管理局货币资金管理中心,管理局货币资金管理中心按照计划下拨资金。
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预算内货币资金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局货币资金管理中心报告,说明申请资金的项目、内容与金额,提供相关的计划、合同、协议、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等,杜绝月初一次性申请当月所有预算内货币资金现象。
第二十九条企业当月申请的货币资金没有使用或有剩余的,当月预算作废,下月再用时重新做预算,并申请资金下拨。在月底结账日前,企业账户货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2万元,超过2万元部分必须及时汇回管理局货币资金管理中心(包括财政资金),否则,按坐收坐支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货币资金预算的编制工作,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证货币资金预算在编制、上报、执行、分析过程中的连续性、准确性。
第七章预算监督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有收入,包括家庭农场承包费收入、财政资金收入、事业费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纳入账内管理,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三十二条企业要按规定完成预算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任意减收、免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省、总局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省、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管理局财务预算审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九三分局企业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九垦局文〔2009〕71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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