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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9日 09:24:11 浏览次数:1600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承办人C  、副局长、局长。

 

  二、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范围

 

  1、征收对象

 

  农垦系统企业及职工。

 

  2、征收标准

 

  (1)缴费比例: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纳,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5年省级统筹起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执行。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体业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范围

 

  1、征收对象

 

  农垦系统个体业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个体劳动者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2、征收标准

 

  (1)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按照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5年起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2005年前按照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从2005年起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由参保人员按应执行基数的60%—100%确定(不含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范围

 

  1、征收对象

 

  农垦系统个体工商户

 

  2、征收标准

 

  (1) 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其中雇主缴纳12%,雇工缴纳8%,雇工本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代为扣缴。

 

  (2) 缴费基数:2005年前按照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从2005年起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

 

  四、征收申请与受理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程序:

 

  1、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人数及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企业按年到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A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经职工本人确认签字)。企业应于每年一月末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人数及缴费工资基数,即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核定表》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和电子文档。

 

  2、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人数及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社保局B审核,C稽核后由B形成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计划或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书,由社保局分管副局长对计划或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书进行审核,局长审定后,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以总局文件形式或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形式下发企业。

 

  3、企业职能部门人员应按月到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A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企业当年缴费应在12月20日前办结。

 

  办理时限:

 

  1、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计划文件或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在省正式下达全省缴费工资基数后的20日内下达。

 

  2、每月1—25日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A即时受理企业缴费,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体业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程序:

 

  1、由本人或受托人到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A办理缴费基数确认手续并缴费。

 

  2、当年缴费应在12月20日前办结。

 

  办理时限:

 

  1、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在省正式下达全省缴费工资基数后的20日内下达。

 

  2、每月1—25日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A即时受理个人或受托人缴费,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程序:

 

  1、个体工商户按年到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A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一月末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人数及缴费工资基数,即《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核定表》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社保局B审核,C稽核后由B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应按月到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A办理雇主和雇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

 

  2、当年缴费应在12月20日前办结。

 

  办理时限:

 

  1、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在省正式下达全省缴费工资基数后的20日内下达。

 

  2、每月1—25日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A即时受理个人或受托人缴费,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五、征收

 

  (一)承办人A将业务局长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传送给承办人C,缴费单位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照缴费明细表,到承办人C(社保局缴费窗口)缴费。

 

  (二)承办人A将有关业务资料存档备查。

 

  (三)承办人C根据财务部门传送的实缴信息,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办事时限

 

  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后,在省社平工资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基数公布。

 

  七、公开公示

 

  (一)本制度范文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务公开网站长期公(http://www.hljnk.gov.cn)。

 

  (二)缴费数额通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八、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九、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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