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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9日 09:25:56 浏览次数:162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承办人C、稽核承办人D、业务局长。

 

  二、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依据

 

  (一)《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第三条第三款:“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依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黑垦局发[2000]1号)第三条: “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单位所在的垦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养老、失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并负责使用和管理。”

 

  三、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条件和标准:

 

  (一)征收条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各类单位和职工个人: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集体、三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一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征收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本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之和的6%;职工缴费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四、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附由职工本人签字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确认明细表》;

 

  2、稽核部门要求的单位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缴费数据、享受待遇人员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资料。

 

  (二 )受理、核定

 

  1、参保单位在每年一月按要求申报缴费。

 

  2、承办人A对参保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对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项目是否完整、准确、真实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按照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及规定的缴费比例做出该单位的《缴费计划表》;将单位申报材料及《缴费计划表》全部传送到承办人B。

 

  3、承办人B对以上所有材料(含《缴费计划表》)复核,不合格返承办人A重新核定,合格的报业务局长审批。

 

  4、参保单位应随时接受稽核承办人D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基数的审核。

 

  五、征收

 

  (一)承办人A将业务局长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缴费计划表》,传送给承办人C,缴费单位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照本单位《缴费计划表》,到承办人C(社保局缴费窗口)处缴费。

 

  (二)承办人A将有关业务资料存档备查。

 

  六、办事时限

 

  受理单位缴费申报后,在省社平工资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公开公示

 

  (一)本制度范文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务公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hljnk.gov.cn)。

 

  (二)缴费数额通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八、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九、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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