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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9日 09:25:22 浏览次数:1677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 任 人:承办人为A,承办人为B、承办人为C   、副局长、局长。

 

  二、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第九条:“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必须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征收条件和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费

 

  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费由参保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构成。

 

  1、征收对象

 

  农垦系统企事业单位及职工。

 

  2、征收标准

 

  (1)缴费比例: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工资基数:企事业单位以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纳,超过部分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纳失业保险费。

 

  (3)依据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农垦社保局各年度下达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文件和缴费基数文件。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费

 

  1、征收对象

 

  农垦系统个体工商户

 

  2、征收标准

 

  (1) 缴费比例: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其中雇主缴纳2%,雇工缴纳1%。。

 

  (2) 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

 

  3、依据的政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四、征收申请与受理

 

  (一)企事业职工失业保险费

 

  基本程序:

 

  1、失业保险费缴费人数及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企事业单位按年到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A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经职工本人确认签字)。企业应于每年一月末申报失业保险费缴费人数及缴费工资基数,即《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核定表》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2、失业保险费缴费人数及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社保局B审核,C稽核后由B形成企事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缴费计划或失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由社保局分管副局长对计划进行审核,局长审定后,以总局社保局文件形式或失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形式下发企业。

 

  3、企业职能部门人员应按月到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A办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缴费手续并按月缴费。

 

  4、企事业单位当年缴费应在12月20日前办结。

 

  办理时限:

 

  1、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计划文件或失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在省正式下达全省缴费工资基数后的20日内下达。

 

  2、每月1—25日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A即时受理企事业单位缴费,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费

 

  基本程序:

 

  1、个体工商户按年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一月末申报失业保险费缴费人数及缴费工资基数,即《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核定表》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社保局B审核,C稽核后由B出具失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应按月到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A办理雇主和雇工失业保险费缴费手续。

 

  2、当年缴费应在12月20日前办结。

 

  办理时限:

 

  1、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和失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在省正式下达全省缴费工资基数后的20日内下达。

 

  2、每月1—25日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A即时受理个人或受托人缴费,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五、征收

 

  (一)承办人A将业务局长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传送给承办人C,缴费单位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照缴费明细表,到承办人C(社保局缴费窗口)缴费。

 

  (二)承办人A将有关业务资料存档备查。

 

  (三)承办人C根据财务部门传送的实缴信息,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办事时限

 

  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后,在省社平工资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基数公布。

 

  七、公开公示

 

  (一)本制度范文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务公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hljnk.gov.cn)。

 

  (二)缴费数额通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八、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九、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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